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优良桑蚕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加强对桑蚕品种的管理,实现良种布局区域化,促进蚕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蚕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桑蚕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桑蚕品种是指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经济性状稳定的原种和杂交种。
第四条 桑蚕品种审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以服务生产为宗旨,促进选育和推广具有推广应用价值、适应我市蚕业生产要求的优良桑蚕品种。
第二章 蚕种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 重庆市桑蚕品种审定工作,在重庆市蚕桑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蚕种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办事机构设在重庆市蚕业管理总站内。
第六条 蚕种专业委员会委员由重庆市蚕业行政主管部门从科研、教学、生产、管理单位的专家中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蚕种专业委员会委员由9名或11名人员组成,并设主任委员l名,副主任委员l至2名,秘书1名。
第七条 蚕种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与职责:
(一)制定《重庆市桑蚕品种审定标准》;
(二)颁布《重庆市桑蚕品种鉴定工作实施细则》;
(三)对符合审定条件的新品种、改进种、引进种进行审定。 并根据其性状与适应性,提出审定意见;
(四)对投入生产的桑蚕品种发现其主要经济性状下降或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提出重新审定或终止使用的建议。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桑蚕品种审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直接向蚕种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审定的桑蚕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选育或引进的桑蚕品种;
(二)与现有主推品种相比有明显特色;
(三)具有二次以上相同蚕期实验室杂交种正反两种组合的试养、试缫鉴定成绩,主要经济性状优于对照,符合审定标准;
(四)遗传性状稳定;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
第九条 申请者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附件):
(一)品种选育经过,包括亲本组合以及亲本血缘、选育方法、谱系资料等;
(二)品种性状、三级蚕种浸酸、冷藏、保护标准及蚕种生产技术要点、一代杂交种饲养技术要点、建议推广区域和季节;
(三)品种特征标本(蚕卵、卵壳、幼虫体皮、茧、蛹、蛾等5寸彩色照片或实物标本);
(四)试验繁殖用母种,但自有知识产权品种除外。
第十条 蚕种专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1个月之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符合审定条件的品种,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审定费和提供鉴定用种。逾期不交纳审定费或者不提供鉴定用蚕种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不符合审定条件的品种,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2个月内可向蚕种专业委员会陈述意见或补充完善材料,重新申请,逾期未陈述意见的,视同撤回申请;补充完善材料后仍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 品种鉴定
第十一条 桑蚕品种审定申请受理后,由蚕种专业委员会安排市级鉴定。特殊用途品种除外,办法另定。
第十二条 市级鉴定分为实验室共同鉴定和农村鉴定,鉴定周期均为二年,即两次相同蚕期饲养试验。实验室共同鉴定和农村鉴定两者原则上应同期进行。如第一年试验成绩太差,第二年不再鉴定。
第十三条 市级鉴定试验由蚕种专业委员会在市内选择具有条件的单位承担,实验室鉴定和农村鉴定在4个以上单位同时共同鉴定。
第十四条 市级鉴定工作操作程序按照《重庆市桑蚕品种鉴定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对鉴定结果及时汇总分析,凡提供的资料,应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
第五章 审定与公布
第十六条 完成鉴定试验后,鉴定单位应及时形成市级鉴定综合报告(格式如附件二)。
第十七条 蚕种专业委员会负责对参鉴桑蚕品种进行审定,审定时,必须有2/3以上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到会,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桑蚕品种审定时,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与会委员总数 2/3以上的,审定通过。
第十九条 桑蚕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委员会认为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根据需要,申请者可列席会议,介绍品种情况。
第二十条 经蚕种专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报重庆市蚕桑品种审定委员会核准通过的桑蚕品种,由重庆市蚕桑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重庆市桑蚕品种审定合格证书》,由重庆市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网络上发布公告并报农业部备案。审定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二十一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蚕种专业委员会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重庆市蚕桑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重庆市蚕桑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二条 审定通过的桑蚕品种,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重庆市蚕桑品种审定委员会研究是否重新审定。对于重新审定不合格的,向重庆市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止推广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市外引进品种审议的资料要求,原则上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品种命名和登记
第二十四条 审定合格的桑蚕新品种名称,原则上由选育单位和个人提出建议,由蚕种专业委员会审议定名,报重庆市蚕桑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凡经审定命名的品种,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更改品种名称。
第二十五条 引进品种一般采用原名,如只有品系编号,可征得选育单位(个人)同意后给予定名。国外引进品种, 应由申报审定的单位(个人)报请蚕种专业委员会统一译名。
第二十七条 经蚕种专业委员会审定合格的桑蚕新品种,由重庆市蚕桑品种审定委员会登记、编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重庆市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蚕桑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蚕桑品种审定委员会
2014年4月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