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的规定:蚕种生产单位生产的各类蚕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有资质的蚕种质量检验单位,依据国家《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19178-2003)和农业行业《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327-1997)标准进行检验,按照国家《桑蚕原种》(GB19179-2003)和农业行业《桑蚕一代杂交种》(NY326-1997)质量标准判定合格后,才能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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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的规定:蚕种生产单位生产的各类蚕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有资质的蚕种质量检验单位,依据国家《桑蚕原种检验规程》(GB/T19178-2003)和农业行业《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NY/T327-1997)标准进行检验,按照国家《桑蚕原种》(GB19179-2003)和农业行业《桑蚕一代杂交种》(NY326-1997)质量标准判定合格后,才能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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